针对秋冬季节我县部分群众有煮食药膳进补的习俗,为避免草乌、附子等*性中药材中*事件发生, 限度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,特发布预警公告如下:

一、草乌、附子等*性中药材(饮片)均含有乌头类生物碱,对心脏*性大,大多数情况用于非创伤性外用。擅自加工食用草乌、附子等*性中药材,会导致心慌、心悸、心律不齐等,甚至导致心肌麻痹而死亡。

二、目前,草乌、附子等*性中药材已列入国家《医疗用*性药品管理办法》管理,任何单位或个人应在医生指导下正确使用。

三、《食品安全法》规定,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。任何餐饮服务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经营以草乌、附子等*性中药材为原料的食品(包括自制的泡酒),一经发现,依法严厉进行查处,涉嫌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四、学校食堂(含托幼机构)、单位食堂、建筑工地食堂、旅游景区供餐单位、养老机构食堂、医院食堂、婚丧嫁娶和会议集体用餐等群体性聚餐,严禁加工食用以草乌、附子等*性中药材为原料的食品,防止引发群体性食物中*事件。

五、误食以草乌、附子等*性中药材为原料的食品,如出现口舌麻木、头晕眼花、恶心呕吐、腹痛腹泻、心悸胸闷等中*症状,应当立即采取简易催吐方式,尽早拨打急救电话求救,医院就诊。同时立即停止食用可疑食品,予以保存,并保护好现场。

六、各级医疗机构特别是农村基层医疗机构要在进入秋冬季节之前,做好草乌、附子等*性中药材中*应急救治的各项准备工作,提高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防范、处置能力。

特别提醒:广大人民群众在发生食物中*,或者发现食品质量问题进行投诉举报,可拨打电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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