温馨提示谨慎草乌附子等*性中药
温馨提示 谨慎草乌、附子等 *性中药材 一、草乌、附子等*性中药材已列入国家《医疗用*性药品管理办法》管理,大多数情况用于非创伤性外用。任何单位或个人应在医生指导下正确使用。 二、药品经营企业、医疗机构要加强对*性中药材采购、保管、供应和调配环节的管理,进一步落实防范措施。 三、《食品安全法》规定,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。对于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,依法追究法律责任。 四、严禁任何餐饮服务单位以任何方式经营以草乌、附子等*性中药材为原料的食品(包括自制的泡酒),一经发现,依法严厉进行查处,涉嫌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 五、学校食堂(含托幼机构)、养老机构食堂、建筑工地食堂、单位食堂、旅游景区供餐单位、农村集体聚餐和会议集体用餐等群体性聚餐,严禁加工食用以草乌、附子等*性中药材为原料的食品,防止引起群体性食物中*事件。家庭和个人不要聚众邀约食用,防范中*风险。 误食以草乌、附子等*性中药材,如出现口舌麻木、头晕眼花、恶心呕吐、腹痛腹泻、心悸胸闷等中*症状,应当立即采取简易催吐方式催吐,之后大量饮用糖水利尿,尽早拨打急救电话求救,医院就诊。同时立即停止食用可疑食品,予以保存,并保护好现场。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#个上一篇下一篇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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